创享笔记
3月28日,企业创新加力提升年—“科技政策进万企”活动正式启动。启动会上,省科技厅高新处有关同志对“惠企综合政策”进行了宣讲解读。
根据课程内容整理本期“创享笔记”,以供学习参考。
本期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01
科技资金奖补政策
02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03
科技金融惠企政策
04
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一
科技资金奖补政策
科技资金奖补政策有哪些?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2.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3.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4.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5.创新券
1.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定位和原则
聚焦范围
新兴领域
我省急需补短板产业领域
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
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项目
突出重点发展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方向
以促进人才、技术、成果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重点和方式
重点支持
1.集成电路
2.现代农业
3.海洋科技
4.生物医药
5.新材料新能源
6.新一代信息技术
7.高端设备
申请条件
1.须在山东省内注册;
2.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
3.围绕重点支持方向,与具有学科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高校或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4.优先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入股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实施方式
省市联动、竞争择优、直接补助
2.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
竞技行动计划旨在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助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纵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
自2013年起,山东省科技厅已连续十年承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比赛。2017年山东省率先创新了办赛模式,启动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作为大赛的山东赛区比赛,通过大赛平台,变“相马”为“赛马”,采用科技项目奖补的形式支持优胜企业(团队),创新科技项目遴选机制,打造山东特色科技计划扶持模式,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奖励设置(以2023年为例)
科创之星
01
遴选一定比例的优胜企业和团队,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给予支持,其中对山东赛区50强企业(团队)由省大赛组委会授予“科创之星”。
优胜企业
02
对参加现场晋级赛的胜出的企业(团队)由省大赛组委会授予优胜企业(团队)
优秀组织奖
03
对组织成效显著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由大赛组委会授予优秀组织奖
支持政策
1.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的初创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支持;
2.成长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支持;
3.其中对晋级国赛并获取国赛优秀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
4.对于优胜团队赛后1年内在山东省境内成立企业的,每个团队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
3.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支持对象
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补贴范围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等研发活动费用。
支持方式
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2022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修订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2〕45号)
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
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
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
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
集成电路领域企业
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比例
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补助额度实行上限制,不足1万元的不再补助。
4. 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
“小升高”财政补助对象
企业:
1.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且上年度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的中小微企业。
2.菏泽市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定义
①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补助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且入驻孵化时间≤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60个月);
②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36个月;
③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④不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入驻企业。
补助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
①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②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③对菏泽市除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外,其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④对菏泽市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孵化载体:
①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②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5.创新券政策
什么是创新券?
创新券是为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 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无偿发放,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
支持对象有哪些?
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微企业、专业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
政策内容
①对支持对象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活动给予补助。
②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为4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二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 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政策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申请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研究与试验开发
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优惠内容】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申请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2.企业技术中心
3.外资研发中心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5.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6.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7.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9.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10.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 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
出资方:企业。
接收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第二 、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适用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委外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申请条件】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
1.外购软件。
2.在会计上核算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申报方式】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申报时点】
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享受;
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 , 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 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 最短可为2年(含)。
成果转化
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申请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 "研发服务" 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2.技术咨询,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申报方式】备案享受
【申报时点】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
【优惠内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申请条件】
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申报方式】企业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应行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优惠内容】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及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 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1.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
3.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1.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2.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执行有关税收政策。
股权奖励,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高新技术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个人所得税—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人员
【申报方式】单位代扣代缴
【申报时点】按月或按次
【优惠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人员: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重点产业
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专利收费减缴资格的备案人应当首先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名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后,才能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资格备案。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增值税—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增值税—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申报时点】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优惠内容】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申请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增值税—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申报时点】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申报时点】
第二、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申请条件】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工业母机企业: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
口径管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方式】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具体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自2017 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 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应符合的条件:
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 【2018】44号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企业所得税—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企业所得税—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优惠内容】
自2018 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申请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类型】普惠性政策
【享受主体】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
【申报方式】
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请时点】
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备案后即可分期申报缴纳。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
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申请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 人的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财税 【2015】116号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备案后享受分期纳税优惠:
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 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申请时点】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根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申请条件】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上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三
科技金融惠企政策
1.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简称“鲁科贷”):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支持对象为山东省内注册(不含青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风险补偿: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支持对象:银行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
条件: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认定不良贷款;尽责开展贷后管理,贷款规定使用,对逾期贷款催收后,仍未收回。
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省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省市共同承担70-90%);剩余由银行承担。
风险补偿管理
1.申报受理时间截止每年10月底;
2.“鲁科贷”发生逾期,银行认定不良后,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3.设区市科技局受理,核实情况,提出损失认定和风险补偿建议,出具正式报告并报送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冲抵不良贷款本金损失。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对按时还本付息的“鲁科贷”贷款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支持对象:2020年12月16日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备案贷款企业。
条件:企业可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
标准: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只享受一次。
风险补偿管理
1.申报受理时间截止每年10月底;
2.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提交贴息资金申请;
3.贴息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4.贴息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2. 科技股权投资
投资规模和试点范围扩大:
在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实施股权投资基础上,增加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工程、科技型企业提升等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别、分阶段投资,重点加大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
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聚焦科技成果转化“0-1”“1-10”阶段,重点投资落地我省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产出成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产出成果,以及科技大市场、“山东好成果”等平台遴选发布的科技成果等,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二)省级创业类人才项目股权投资:聚焦“1-10”发展阶段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泰山产业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以科技股权投资方式助推科技成果产业化,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三)科技型企业提升股权投资:瞄准产业链条薄弱环节、产业集群短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择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等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
(四)重大创新工程股权投资:结合重大创新工程实施,探索实行“部门+基金+银行”项目联审工作机制,采取“拨投贷结合”支持方式,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不设财政投资额度上限,根据技术成熟度、产业认定度,以全部、配比、跟进股权投资或“先投后股”等方式,支持企业攻克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卡脖子”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
工作程序
项目遴选:企业自愿申请,有关省直部门、市科技局重点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及成果转化情况进行项目推荐和形式审查。
确定项目: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应调尽调、应投尽投”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每年投资早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
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委科创委审核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开展项目立项、资金下达等工作;财政科技股权投资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延至10年;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25%,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投资退出: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在达到一定投资年限或完成约定的投资目标等条件时按程序退出,退出后收回本金根据财政科技股权投资计划滚动使用。
四
其他扶持政策
其他扶持政策
1.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2.科技人才政策
3.科技计划
信息来源:威海科技服务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