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字〔2018〕10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市科技局起草修订了《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标准》(鲁科办发〔2020〕34号)。


三、出台目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威海具有领先优势的产业,推进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服务产业发展战略需求。


四、重要举措


1.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通道,主要任务是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体系和建设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

2.明确了建设原则与组建模式,提出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采取定向组织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3.进一步明确了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组建要求,以及中心主任每年在中心工作的最低时间要求。

4.规范验收考评等级,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进一步优化考核评定等级,与省厅保持一致。

5.修改了有关政策保障,指出中心三年建设期满,验收评估获得优秀的,视情况给与相应政策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组织开展“揭榜制”“委托制”等科研项目。

6.取消市区两级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根据中心建设经验摸索,参考省厅管理办法,不再与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协议,改为由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建设单位三方签订任务书。


五、关键词解释


1.重大调整: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变更、中心主任变更、从事行业领域变更等重大事项。

2.筹建期: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可以使用“威海市(技术或学科领域)技术创新中心(筹)”对外开展活动。


六、政策解读人


市科技局资配科 谷国庆  0631-5819713


七、其他


1.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相比原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完善了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核心任务,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创新链中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从科学到技术转化的通道,主要任务是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体系和建设科研条件平台与研发体系;二是明确了建设原则与组建模式,提出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采取定向组织和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三是修改了中心组建程序,明确为提出意向、方案论证、启动建设三个步骤;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组建要求,以及中心主任每年在中心工作的最低时间要求;五是规范验收考评等级,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进一步优化考核评定等级,与省厅保持一致;六是修改了有关政策保障,指出中心三年建设期满,验收评估获得优秀的,视情况给予相应政策资金支持,优先支持组织开展“揭榜制”科研项目;七是取消市区两级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根据中心建设经验摸索,参考省厅管理办法,不再与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协议。

2.受理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受理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0-2号

联系方式:0631-5819713

办事条件: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威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在市内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四)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五)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经验的优先考虑。

申请材料: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申请书(电子版)、威海市技术创新中心验收材料(电子版)

程序:市级科技部门下发通知-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审核推荐(5个工作日)-市级审核办结(10个工作日)。


         信息来源:政和通


上一篇:保企业用工政策指南

下一篇: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蓝谷·欢迎您!
地址:
电话:
鲁ICP备18019509号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奥讯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