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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出台 创新券政策惠及威海市所有注册企业

日前,威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办法》增加了创新券的普惠性,在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创新券兑现额度等方面均有调整。

 

扩大了创新券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千帆计划入库企业扩大到在我市注册的所有企业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

 扩大了科技服务机构的涵盖范围,由原政策只适用于购买市内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所提供服务基础上,扩大到可购买市外的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加大了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补贴力度,对市内科技服务机构由原来的择优补助改为按所服务合同总额5%给予普惠性后补助,同一服务机构,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根据服务绩效择优给予奖励,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增加对培育高企服务机构的补助,给予高企培育服务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增加对科研仪器租赁的补贴支持,鼓励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采用融资形式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助或对外提供研发测试服务费用20%的补助(二者取较小额度)。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812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减轻创新创业负担,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为鼓励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而设计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管理,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和科技服务机构审核、创新券审核、政策培训、使用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区市(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形成省市县三级政策联动体系。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市内机构和市外机构。市内机构包括市属及驻威高校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检测认证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服务的企业等;市外机构仅限于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本市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技术战略规划、技术评估和知识产权分析、科技战略研究、竞争情报分析、高企培育等5类。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章  申请、使用及兑现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需在威海市科技云平台注册,由所在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威海市科技云平台填报开展的科技服务事项,经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创新券支持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威海市科技云平台订购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服务,生成带创新券编号的线上服务订单;双方签订正式科技服务合同,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检验检测服务类除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对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购买科技服务(高企培育服务类除外)发生的费用,创新券给予20%的补助,获得高企认定的企业不单独申请高企培育类创新券补助,按照高企认定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或创业(创客)团队每年度累计申请补助额,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超过30万元、千帆计划入库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或团队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冲击新目标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每被认定一个类别,追加10万元申请额度,累计追加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积极提供各类科技服务。对市内科技服务机构,按符合兑现条件的服务合同额的5%给予后补助,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的机构,所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10家以内(含)按每家1万元、10家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1.2万元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况,对市内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采用融资形式租赁通用性、专业性的科研仪器设施,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给予租赁费用10%的补助或对外提供研发测试服务费用20%的补助(二者取较小额度),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申请创新券兑现,逾期不予受理。时间计算以服务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为基准。如合同提前完成,可提前申请兑现。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终审(包括复核、征信查询等),经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和补助奖励资金。不良信用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或者取消创新券使用资格或创新券服务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9120日至2024119日。原《威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威科规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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