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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竞赛工作,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以省级、市级、县级竞赛为主体,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级竞赛包括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含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省选拔赛)。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省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省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与全国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衔接,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为省级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
第九条  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省级一类竞赛和省级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山东省‘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名称。
(一)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者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者重点领域竞赛。
(二)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组织或者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鲁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十条  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省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省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省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举办的国家一类、二类竞赛山东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国家分类纳入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二类赛事。
第十四条  纳入省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省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6人(队);省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国家级竞赛省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级、县级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级赛事省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规模较大的竞赛,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省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三条  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第二十四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
第二十六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对教练团队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和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前三名的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并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纳入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计划的赛项,竞赛组委会可以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由主办单位或者由主办单位协商相关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赛事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奖励政策,强化赛事激励作用。原则上可以设置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者一、二、三等奖,但总获奖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赛人数的60%。鼓励各市、县结合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体系建设,统筹建立政府技能竞赛奖励体系,建设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充分发挥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监督竞赛计划的实施,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统筹协调全国性重大赛事的选拔参赛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鼓励以服务、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赛后要及时总结赛事成果,引领行业技能水平提升,促进产业发展进步。
第四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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